第四百六十七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第2/4页)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