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六章 审判的人情世故,你帮我,我帮你?(第3/3页)

那肯定是需要驳回原告的。

这样也算是卖给了自己同事一个人情。

而且,不违法不违规,不存在违法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张梦伟在该案件进行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

理清思路。

在核对完人员信息等庭审流程,张梦伟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现对原告方当事人刘文雅起诉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民事诉讼一案,由周市中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先请原告方当事人或委托律师开始陈述吧。”

面对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开始陈述事项。

苏白开始进行陈述:

“审判长,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叶美珍于多年前,利用刘文雅的通知书,顶替刘文雅去上大学。”

“并且……”

“在去上大学以后,利用刘文雅的名字,进行上学工作等诸多事宜。”

“其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在叶美珍工作期间,仍然利用刘文雅的名字来进行工作,并且在党籍档案中,所使用的也是刘文雅的名字。”

“这严重的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对于这些,合议庭已经有所了解。”

“原告方就不要再继续陈述这些内容了。”

“陈述重点吧,直接陈述一下相关的诉讼请求。”

被打断的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

在民事诉讼中,陈述具体的详细情况这不是应该的吗?

并且他的陈述并不涉及到其他内容,符合庭审的规则。

审判长这就将他打断要求继续陈述诉讼请求了?

苏白疑惑,但没有多说什么,开始陈述了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

“好的审判长,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第一: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我方当事人姓名权多年。”

“我方要求,对方给予民事赔偿合计,十八万六千四百二十九元七角五分。”

“第二: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代替我方当事人刘文雅,前往大学。”

“并且通过其他手段,让我方当事人误以为我方并没有考入大学。”

“剥夺了我方当事人的受教育权。”

“我方请求审判长对于这一点进行判定,并要求被告方对于我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以及公开的道歉行为。”

“……”

苏白的陈述只有三点,要求赔偿,要求判定叶美珍剥夺了刘文雅的受教育权。

以及要求进行公开的道歉。

这个诉讼请求很简单,但是第二点很关键。

因为法院一旦进行判定,那么叶美珍现有的学历,学籍,以及档案都是违法获得。

那么完全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注销。

说白了。

等同于,叶美珍现有的一切,都没有了。

别说是副校长,就连她的编制工作,都保不住。

这就是第二点判定的意义。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审判长的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