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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二章 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第2/4页)

但是!

是否进行判定,还需要依靠着答辩。

对于这场庭审,万向东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能依照着一条——没有直接证据!

万向东开口:“审判长,我方有其他看法。”

“对于检方依照这一点进行控告,我方并不认同。”

“我方依旧坚持一个观点,没有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投毒,那么我方不接受这样的控告。”

这时候,陈乐再次开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不接受这一个观点,可是并没有拿出切合实际的情况来否认我方的说法。”

“我想请问被告人委托律师,你说的并不认同,是依照哪一点不进行认同?”

万向东开口:“我方依旧保持着一个观点,那就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根据检方的陈述,黄雪梅将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这一事实能证明什么?”

“这一事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黄雪梅想把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

“依照这一点能控告黄雪梅投毒了吗?”

“根本不能!”

“所以我方依旧保持着无罪的观点。”

万向东的这一说法,怎么说呢,站不住脚,完全站不住脚。

刚才万向东只是陈述了黄雪梅将化学品藏在了校园角落。

但是却没有根据客观的事实条件进行陈述。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就是指的是之前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

目前根据以上,整个犯罪经过都非常清晰的展示了出来。

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点,是黄雪梅的犯罪动机,由于嫉妒朱芸,从实验室窃取了剧毒化学品。

第二点是黄雪梅有没有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之前的犯罪经过是少了这一个重要的环节。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判定有罪。

可是现在呢?

现在找到了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下,已经从客观的主要证据上,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之前缺少的这重要的一个环节,此时也被补了上去。

从这一点上来看,证据链完整,至于万向东所陈述的没有直接证据,这完全就是在扯淡。

证据链都完整了,你还说没有直接证据?

你说的直接证据只是你以为的直接证据而已。

而不是事实上的没有直接证据。

对于万向东的发言,苏白当即开口反驳: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本次庭审上明显的规避了相关的情况。”

“黄雪梅将化学物品隐藏在校园内,单从这一件事情上来看的确证明不了什么。”

“可是实际呢?”

“实际该案件并不是从单一角度来进行确认。”

“而是从整个事实来进行确认。”

“在上一次庭审当中,已经陈述过很多次,询问过很多次,黄雪梅为什么要从实验室内窃取化学剧毒品。”

“都没有得到回应。”

“当时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虽然说黄雪梅对朱芸有敌意,但是没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

“那么再根据现有找到的证物来看。”

“黄雪梅明显使用过化学剧毒物,那么化学剧毒物使用在哪里?”

“根据物证来看,是使用在了朱芸的身上。”

“这一点是客观的事实证据,虽然被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表述黄雪梅没有进行投毒。”

“可是被告方对这一客观的事实怎么进行反驳?”

“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是怎么来证明黄雪梅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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