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八章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第3/3页)
“肯定会!”
“因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想法,对一个自己讨厌的人获取了自己的岗位,肯定会有一定的抱怨情绪。”
“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点就是朱芸被录取后没多久的时间,黄雪梅去实验室,窃取了化学剧毒品。”
“按照黄雪梅的说法,她是为了自己做实验。”
“可是黄雪梅却没有具体的陈述做什么实验,怎么去做这个实验。”
“黄雪梅作为实验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危害有多大吗?”
“剧毒化学品在实验操作时稍不注意,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威胁。”
“作为高等学府的一份子和实验室中的人员,黄雪梅应该很清楚这一点。”
“离开了实验室的保护,做实验,有这个必要性吗?”
“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性。”
“更何况,想要私下进行实验,也完全可以向校方进行申请。”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黄雪梅说谎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点就是,黄雪梅说剧毒化学品被她弄丢了。”
“剧毒化学品丢了这件事情的影响力很大,学校很有可能会对个人进行追责。”
“黄雪梅先是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然后陈述自己将其弄丢了……”
“她清楚剧毒化学品的作用以及对于个人身体伤害的危害,在弄丢的第一时间为什么没有进行寻找?”
“或者说为什么不像学校进行报备?”
“通过以上种种来看,黄雪梅的陈述中存在着种种的逻辑问题。”
“并不能够从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确认。”
“其自圆其说的说法也不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
“基于以上。”
“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主观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够表现出来,黄雪梅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都不是为了做实验用。”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至于黄雪梅一直在重复着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她投毒了。
可实际上……她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带剧毒化学品到宿舍内?
剧毒化学品到哪里去了?
这些黄雪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给不了!
为什么?
因为投毒朱芸的那个人就是黄雪梅!
现有的侧面证据链条,都已经指向了黄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