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第2/3页)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