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章 判定行使执法,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第2/4页)
“或者说……罗老师,你认为合议庭会不会采纳这个观点?”
罗大翔在留意到这个问题,笑着开口:“这个问题主要是判定问题。”
“每个审判长对于法律的解读方式并不一样,有些时候,他并不是按照法条中的内容来进行判决的,而是按照自己理解的某些行为,然后再根据法律的运用去判决。”
“公诉人的陈述,主要的表达点,也就是让审判长听到的表达,想让审判长知道——周立和何平之间主要的矛盾点是由于执法产生的因素引起的。”
“从这一点看,那么,公诉人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
“苏白太会抓点了……”
后面这一句话,罗大翔只是在心里面默念,没有说出来。
“只不过,被告方委托律师苏白一直抓住的点是,即使产生主要矛盾是由执法产生的因素,可是是何平等人动手殴打在先。”
“法律没有赋予执法人员殴打他人的权利。”
“也属于不法侵害,属于个人的原因,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
……
评论区有人留言:“说白了,是不是和判定不法侵害有关系?”
“如果是在执法过程中,就不能判定不法侵害了?”
罗大翔点头:“对的!”
“不过你说的并不全面,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而是认定在一开始何平等人的行为是不是在进行执法。”
评论区内的众人,在得到准确的答案后,反应了过来。
明白了先前苏白和蔡万强辩诉的论点在哪里。
……
与此同时。
合议庭商讨室内。
根据刚才公诉人和被告方委托律师相互之间的答辩阐述。
林友平心里面对于双方的争执判定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
只不过……
这个判定直接决定了,周立是否会被判死刑。
在一审的判决和一审认定证据以及认定的法律角度而言。
一审依据的是,周立杀害了执法人员,但是并没有从防卫的行为进行出发考虑。
主要是因为在当时,周立只是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没有从这方面去考虑。
这一次二审,在庭审上,苏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所以……
他倒还想听听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的看法。
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分别是张波和冯源。
在林友平询问两人的看法时,张波和冯源都表达了一个观点。
那就是——赞同苏白的陈述观点。
张波开口:
“虽然说何平当时是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在执法的时间段内,对于周立进行处罚是他的法定权利。”
“可是动手却不受法律的管制,也没有什么条款可以让其行使强行执法的条件。”
“我其实是赞同被告方的陈述观点的。”
“执法权并不代表着可以任意使用,如果进行任意使用的话,那么对于一些普通人而言,可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如果二审判定公诉人胜诉,那么影响力太大,说不定就给了执法人员一个错觉,可以随意的进行执法,那么法律就起不到约束执法人员的作用。”
“换句话说:把何平的行为,判定在行使正当的执法权利,就相当于直接把人分成了369等。”
“无论怎么样,我都不同意判定公诉人的说法正确!”
冯源点头:“我同意张波的说法。”
“……这个公诉人提出来的问题有一点小矛盾。”
“不管检方怎么控告,这个案子都不可能说判定执法权大于其他法律权益。”
“林副院长,你心里不是已经有了想法了吗?”
冯源笑着开口:
对于张波和冯源的表态,林友平笑着点了点头:“的确是有想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