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章 成立监察小组,展开审查,某人慌了!(第2/4页)
其中关键的是在于抓捕以及提供的证据方面,这些都是由刑侦人员提供的。
检方和法院的作用是什么?
——确认证据,提起公诉和判定是否有罪以及相应的刑期问题。
最关键的,在他们的印象中,孟子义就是杀人凶手。
这一点儿是尤为重要的!
紧接着,苏白继续陈述:
“在本案当中,二审时候,针对孟子义的庭审并没有证据来源,并且在现在已经证实了先前孟子义的口供全部都是非法证据。”
“基于目前的情况,我很怀疑,这是不是对于孟子义的栽赃陷害……”
“这是在法庭上是一切都讲究法律条例和证据的地方。”
“换个思路思考一下,如果说本次庭审由于缺少关键的口供或者是不完善的证据链,只是单单凭借着单一指向的嫌疑,对于孟子义进行控告和判决。”
“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孟子义真的是被冤枉的?”
“先前,法庭和检方陈述的观念是——孟子义属于刑侦人员,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脱罪嫌疑。”
“但是在这场再审的审理当中,已经证实了,孟子义先前的口供反复是因为在一审的陈述时有着被迫的情况。”
“检方应该依照这个对于孟子义是否是无辜冤枉进行相应的调查……而不是针对于孟子义有罪进行证实。”
“并且,针对本次案件提出来的相关所有证据,以及孟子义坚决否认的口供进行法理上的判断。”
“代入孟子义的角度,如果他是冤枉的,法院依旧判决他死刑,那么对于他来说,没有任何比这件事情更冤屈的事情。”
“基于以上,我想请检方能够对于该案件有一个很清晰的了解。”
“决定本次庭审是否继续,还是休庭补充相关性的证据,或者是针对于执法方提交的证据进一步的确认。”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
该说的都已经说完了。
苏白看向公诉人,目前就是要看公诉人对于这场庭审的态度了。
一般具有重大问题的案件,休庭和开庭数十次都有可能。
这一次苏白不知道检方的想法是什么……但是本次的庭审可能还是要陷入到休庭阶段。
为什么……?
因为证据是由检察官进行确认的,如果不能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官的失职。
如果在庭审上提出非法证据。
而依旧使用此证据进行控告,案件如果没有反转,没什么事。
可是如果案件有反转的话……
那么,检察官就不是失职了,而是渎职!
明知而为之,就是渎职罪中最重要的一点,并且造成了人员死亡,属于特别严重。
失职是有一定的处分责任,渎职则是具有刑事责任。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
公诉人席位上,柏浩杰在认真的考量着苏白的陈述。
……
先前他一直代入的就是执法方提交的证据,关于执法方提审这方面,他不是太不了解。
但是!
在苏白提到本证据为非法证据,和代入孟子义的角度去思考该案件。
如果孟子义是冤枉的……那么他作为检察官,利用非法证据,来对于孟子义进行控告,那的确是属于渎职的行为。
思量再三……
柏浩杰缓缓开口:“针对于重审孟子义一案,公诉方建议进行休庭,公诉方会继续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证据的来源进行着重的调查。”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审判长关东风眉头紧皱,面对公诉人突然提出来的休庭提议。
略微有些不满。
可是,公诉人提出休庭,就说明了在本次庭审上,不会再对被告方当事人孟子义,进行控告。
就算是他想推进庭审那么少了,公诉人的推动,这场庭审也不可能继续推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