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章 硬扣罪名,不惯着,直接怼回去!(第3/4页)
“我陈述的内容全部是基于事实,没有任何虚假的内容,也没有什么伪证,基于以上,我不知道我哪一点触犯刑法了。”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
面对肖海博的陈述,马桥面无表情,还没有开口,石秀杰就急忙开始追问夏光明。
“证人还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
夏光明摇了摇头:“暂时还没有想到,忘记了。”
苏白:……
你们在这里合起伙来演双簧是吧?
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马桥的同意后,开口陈述:
“审判长,我认为本次庭审的大致情况已经定下来了。”
“没有继续阐述的必要。”
“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描述和公诉人的描述,事实已经显得很清楚。”
“大概意思是,在证人指控以及证人的口供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证人是依据自己的主观来证明我方当事人对他进行了诱导的行为。”
“可是实际上并不是……”
“实际上的是我方当事人在帮证人进行委托的时候,证人在对某些方面没有进行思考或者说思考不当。”
“就比如说关于万利有限公司的经理和证人是否认识,是否是朋友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可以明确的看出来。”
“证人认为,万利有限公司的经理和他是朋友,两个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但实际上,我方当事人认为对方非法集资是有依据的,对方对于自己的认定并不是借贷,而是购买。”
“双方没有欠条,但有购买的证据。”
“从这一点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两个人不是借贷之间的关系。”
“这一点儿,否认了证人当时的主观判断。”
“我方当事人当时凭借着证据来扭正证人的这种错误的主观判断,难道说是引诱和不良的导向吗?”
“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主观的认知上面来讲,有证据证明是购买,存在着非法集资的行为,这是铁定的事实,而不是证人,主观上凭空想象的借贷关系。”
“凭借着证人的口供,说是借贷就是借贷了?”
“如果这么进行认证的话,那么还要证据干什么?”
“不要证据了,法院当场可以判决我方有罪!”
“如果证人非要存在说,两个人的关系就是借贷,那么在当时,我方当事人肖海博告知夏光明这一点,并列举了相关证明证据的时候,夏光明为什么不进行否认和反驳?”
“去要求我方当事人为夏光明打借贷民事诉讼?”
“基于以上,可以明显的看出或者是认证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的诱导行为,而是基于从事实出发,对于夏光明进行提醒。”
“只是这种提醒被夏光明误认为是诱导,况且,从另一个角度出发:”
“伪证是影响了司法的正确判断,可是在我方当事人帮夏光明庭审着这个案子。”
“他给夏光明的建议和提示,都不属于影响了司法的正确判断,因为案有所依,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都能得到保障。”
“基于以上事例……”
“我方认为,本次庭审应当判决我方当事人无罪。”
苏白的陈述非常的简单。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关于本次庭审,夏光明完全是在胡说八道,他的指控完全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意愿来的,而肖海博则是依据着证据来对夏光明的主观进行一个指正。
基于事实,对于夏光明的观念进行指正,这能叫做伪证吗?
这能叫具有诱导性而导致出现司法判决的失误吗?
肯定不能啊!
如果不是因为距地域保护,这场案件在进行立案调查,或者是在检察部门进行侦查的时候,就会进行撤诉。
如果非要立案也可以,那么请执法部门继续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