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章 质问,结果正义VS程序正义!(第3/4页)
“你们播放器为什么没有做到这种搜索屏蔽?”
“这一点是因为动播的用户量大,而其他播放器的用户量相对来说比较小。”
“检方可以试着从某聊天软件中试着搜索,或者是从某交友软件中试着搜索他们的用户量和我们相当,但是他们的搜索数量要远远大于我们。”
王博把话题又拉到了“友商”的身上。
沈翔默默的听着,没有再继续询问,只是点了点头,开口:“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沈翔询问完毕,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审判长,事实已经清楚。”
“我方已经询问完成。”
“根据事实证明,王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动播有限公司,在知晓动播有限公司传播污秽物品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有力的监督,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并且传播的数量远大于法律规定。”
“已经达到超额。”
“请审判长进行判定。”
苏白:“????”
不是,这就询问完成了?
面对控方的思路,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这场庭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如果判定王博有罪,主要的控方思路是——
以牟利为目的,单位的主体控制人,故意,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超过法定数量。
五点!
这五点需要进行全部的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于王博进行定罪。
可是以上的辩诉只提出来几点?
换句话说,只证实了几点?
单位的主体控制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超过法定数量,这三点是毋庸置疑的。
想要反驳,肯定反驳不了,可是以牟利为目的和故意放任这两点还没有辩清楚呢!
这就申请审判长进行判定了?
“审判长,我有异议!”
“我想请问公诉人,申请判定的控告思路是什么?”
沈翔:“被告方当事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充足。”
“好的,那么我再想请问诉讼人几个问题。”
“目前的辩诉和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了吗?”
“关于以牟利为目的的相关论诉,公诉人提交证据,询问过我方的意见了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我方具有质疑的权利,检方为什么不给予提交证据?”
“如果以此进行判定。”
“这是不是直接从刑诉上否定了我们的权利?!”
“我方认为,依照目前的情况就对我方进行判定,这不合理吧?!”
“或者是,公诉人的申请判定,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诉讼流程?”
“那么根据刑诉中所规定的,证据必要要有相对应的证据链,意义在什么地方?”
“请公诉方进行回答。”
沈翔被问的头皮发麻。
在他的公诉行为中,只需要说服法官就好了。
至于被告方?
完全用不着说服。
判决是由法官进行判定的,可是现在面对被告方当事律师的控告,沈翔有点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
这个时候。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杨耀东微微皱了皱眉,在针对沈翔和苏白的答辩,敲响了法槌。
咚咚!
“合议庭对于双方本次的答辩进行的简单的总结。”
“现总结如下:”
“公诉方认为,王博犯罪事实成立,王博为动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确认动播有限公司传播了污秽视频,并超过法定数量。”
“被告方则认为,传播污秽视频并超过法定数量,这一点没有错,王博作为动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这一点也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是公诉方所陈述的证据链不完整,不能达到对王博定罪的必要需求。”
“针对以上的总结,双方有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