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章 激烈辩诉,无罪?想什么呢?!(第2/4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认为,按照钱伟的枉法判决,属于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关同将诉讼材料翻了一页,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
法槌敲响。
任远东在听取完检方的意见后,将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检方作为公诉人,对于被告的犯罪人员,是有着建议量刑的权利的。
但是采不采纳,是合议庭和审判长的意向,检方的控告只是一个依据而已。
任远东开口:“检方陈述完毕。”
“现在请被告方陈述诉讼申请和依据的法律事实。”
“好的审判长。”
刘军淡淡的点了点头。
作为一个对于职务犯罪渎职罪精通的诉讼律师。
见过不少公诉方的诉讼申请,在总体上都相差不大。
对于这场诉讼申请和钱伟的无罪辩护,他有着十足的信心。
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也不可能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
面对审判长任远东的提问。
刘军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钱伟无罪。”
“我方的诉讼申请和事实依据如下。”
“一:根据对于枉法裁判罪的定义来说:”
“(1)表现是:民事中违背事实,法律的行为。”
“(2)客体是:影响审判部门的的正常审判活动。”
“在06年,最高检察部门发布施行的关于枉法裁判进行立案的明确标准是:”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后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错误法律条例而进行枉法裁判的。”
“关于主体要件,这个没有什么还需要陈述的,本案构成了主体要件的标准。”
“但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判定钱伟枉法裁判是,钱伟必须出于故意进行判决,才能定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的,但依然为之,如果是属于过失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两点,分别是(2)(6)造成个人十万财产的经济损失,和适用错误法律条例。”
“但是……”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钱伟的判定没有得到任何有明确得证据能够证明他判决错误了。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