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官,问法 兼替农民马随意说话(第3/4页)
但我倒要再问了:倘有一位比你们大的官,哪怕官职比你们只高半级,哪怕是以商量的态度向你们建议——对于这个马随意,还是给以表彰的好,你们仍会固执己见么?
但我倒要再问了:你们主持的若是别的大会,若有一位高于你们的干部该在名单上而没被宣报其名,该被请上台而竟被冷落台下,并且陷于了大的窘况,你们将会如何?再三再四地检讨赔礼道歉唯恐不及吧?
而一个普通农民,伤了他的自尊又怎样?哼!
这是否便是你们的心理?
我们是镇里的官,既然我们已经定了大会只表彰五人,改成六人也不是不行——但要看谁要求我们改,为什么人改——马随意,一个普通的农民,拉他的倒吧!谁管他以前救过多少人!
我们是镇里的官,既然我们已经“统一了意见”了——“跃入水中营救的才算数”,那也要看为谁修正这一前提——马随意,一个普通的农民,他有什么资格!那我们官的话还有斤两么?那我们定了的“原则”还是“原则”么?谁管他表彰会上出丑没出丑!
这难道不是你们冰冷的理念么?
你们在事后,即马随意成为败诉的原告的一年多之后么?
明明早就能意识到但自己们的面子才更重要!哪怕换一种做法一点儿也不损害你们的面子反而会使你们形象可爱些!表面上看,马随意败诉了,但你们就因而光彩了么?工作方法被裁决在“并不犯法”的界线,如此之低的水平有什么光彩的?
我还要质问一审二审法院:法律上没有条文可依,法律之外是否还有情理?法官都是只懂法理不懂情理之人么?法庭是那种只讲法理根本无视情理的地方么?
果而如此,法律上还制定了庭上调解庭外调解两条干什么?
我很奇怪两级法院为什么在此事上都不进行调解?
站在情理的正确立场上,切身想象一下一个救过那么多人的农民的感受,劝镇里的干部们做得像点儿干部的样子——这么调解是否竟有损了法律的权威呢?
当然,这就需要将一个农民和一些镇干部,看成同样有尊严同样在乎面子的人……
却分明的没有这样做。
于是——一个一向以救人为天经地义之事,一向救人并不图名图利,并且在一次落水事件中救起了两个人,并且在自尊心受了严重伤害的情况之下一如既往地还救起过人的——普普通通的农民,被中国的两级法院宣判败诉——他仅想讨回一点点自尊心的要求,是法律不予支持的!
而这一切竟是由倡导见义勇为的一次表彰大会引发的!
是否太具讽刺意味了?是否太黑色幽默了?
而我不禁联想到另外一些事,都是从电视里看到的真实的事:
交通警察以维护交通规则为由,阻拦一辆马车的通行,不顾车上躺着呻吟不止的孕妇,结果造成人命死亡……
门卫以正在执勤站岗为由,对发生在面前的光天化日之下的强奸暴行熟视无睹……
传达室工作人员以“内部电话不外借”的“规定”为由,拒绝危难者的哀求……
港口官员同样以“上边有规定,先交钱后出船”为由,面对跪于眼前的渔民家属们冷若冰霜,结果渔民们只有在风暴中葬身大海……
医院为了实行救死扶伤,在从血站取不到血浆的紧急情况之下,向武警部队求援,抽取四十余名武警战士的鲜血使孕妇母子的生命得以双全,但却要受通报处分,因为违反了有关方面的规定……
什么规则、规章、规定,难道不都是人定的而不是“上帝”定的么?难道不是人为了人才定的么?但在某些中国人那儿,尤其在某些中国的大官小官那儿,却仅仅成了“权”意识的一部分。成了冰冷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