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章(第3/3页)
往常要拖拉个十几天才派人着手的案子,次日就出了查验结果了。
——从李钧家中搜出的手稿字迹,与呈上的家状、公卷字迹,并不符合。
陆辞得知这一结果时,监司的人员已顺着李父事前布下的陷阱,朝错误的方向继续侦查去了。
“完全不符?”
陆辞蹙了蹙眉。
他的头个念头,便是这其中存有猫腻。
一是李钧的公卷送来的时间:那可是在太子下达诏令,任命他为监试官之前。
若是有心人的刻意陷害,那人又是如何比心血来潮的太子还早一步得知,他会是这场开封府解试的监试官的?
况且即使他是监试官,也不见得就会凑巧地翻阅到李钧的行卷,从而认出自己的旧作。
真要害人,也不该挑选这一时机。
二是,若李钧是被人冒了名,那他本人的家状和公卷呢?怎么不曾见到?
三则是,若此人真有意害李钧,又怎么会手段那般拙劣,用与正主截然不同的字体来陷害,而不稍微模仿一下呢?岂不是等着被人一眼看穿么?
……
他只粗略一琢磨,就察觉出无数疑点来,以至于这鲜明的证据摆在眼前后,反倒透着股欲盖弥彰的味道。
陆辞沉吟一阵,忽唤来吏人:“还请你跑去监司一趟,询问是否能将李钧书房中搜来的手稿,暂借一份予我一观?一日后我必将归还,定不会叫他们为难。”
不论是手稿的新旧,还是运笔的力道、笔划的角度等细节鉴定上,都可能会被匆忙查验的监司所忽略。
若李钧当真是被人害了,那他私下里做的调查,也只会在对方得还清白时,帮上一把。
若他怀疑不岔,真有人处心积虑,欲要瞒天过海的话……
陆辞莞尔。
那他可就能给将自己硬安排进这锁院里来的小太子,找点事情做了。
作者有话要说:注释:
1.关于代笔之弊的惩罚,可参考985年的诏令:“如有倩人撰述文字应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用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者殿两举;受情者,在官停任,选人殿三举。”《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第七章 p355
2.监司:即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他们互相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