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第4/4页)
陆辞陷入了挣扎。
要不要偷懒炒炒冷饭,再详述一回自己上次写过给官府、最后却不了了之的自来水系统的提策?
作者有话要说:注释:
1.誊录制度的作用真的无比强大,能阻止考官凭私情决定考生前途,不过这会儿还没有施行。
其中两个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仁宗嘉佑四年,欧阳修为殿试考官,想要黜落刘几,但因为誊录+封弥后辨认不出是谁,欧阳修才批阅卷子的时候,猜测某份是刘几的,就黜落掉了,谁知那份卷子是萧稷的。最后刘几凭自己才识中了状元,让欧阳修都大吃一惊。(《梦溪笔谈》卷九)
第二个例子,则是苏轼。他在元祐三年知贡举时,为了让“苏门六君子之一”的李麃中,据《鹤林玉露》所说,还曾尝试用人情预买题目。在批阅卷子时,他以为找到了李麃的卷子,大喜说这个绝对是李麃的,让其通过,结果不是,李麃还是落榜了……
2.上请=进问题意
《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五《亲试》里提及,省试殿试中如果不明示题目出处(我没找出解试不可以的资料,就推测也可以),应举人是可以上请的。
通过上请来翻书作弊的行为,也曾被欧阳修所描述。在上章的作话里已经做了注释了,就不再详解了。
3.挟书的惩罚
参考自《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一。
殿一举即为下次贡举时不得应举,殿二举则意味着两次贡举都不能参加,不以赦原,是表示连大赦天下也不能减免。
4.巡铺官捉到舞弊之人,是有赏钱的,最高达到五百贯(如文中所说)。
因此也出现过有人为了得赏钱而诬陷士人的事情了。后来规定,必须有确凿证据,才能判定。(就如某人身边捡到纸团,不能就说是某人参与了舞弊,必须有更加确凿的证据)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六至七《发解》
5.策的类型和命题范围如文中所提,不再详述(《长篇》)
直到庆历四年,范仲淹尝试改革取士的侧重点,策论都一直不怎么被重视的(不过很快就变法失败了);之后王安石再度改革贡举,才真正轻诗赋,重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