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最早的物权是因偶然或自己的长处而事先占有无主财产,法学家在这种基础上非常明智地建立起了有关概念。野蛮人挖空一根树干,木柄嵌上尖锐的石头,在弹性的树枝上装一根弦,在非常自然的状况下,很合理地成为独木舟、手斧或弓的所有人。所有的材料只要他花时间和劳力,产生新的形式,就属于他所有。猎人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技巧,制服或是杀死森林里的猎物,他那饥饿的兄弟不能从他手里强行索取,这种做法也没有不公正的地方。要是他有先见之明,能够保有和繁殖驯良的动物,只要这些牲口天性上适合人类豢养,那他就获得永久使用的资格,可以让牲口的无数后代服务他本人,因为它们靠着他的能力才能够生存。要是他把一块土地圈起来耕种,生产食物供应牲口和他自己,使荒原成为肥沃的农地,运用种子、肥料和劳力创造新的价值,在周而复始的岁月里辛勤工作,非常艰苦地赚取所生产的作物,这是他应得的报酬。
在持续发展的社会中,猎人、牧人和农夫要保护他们的所有物,并且基于人类的本心,提出两个理由:不论他们享受什么,都是自己努力的成果;任何人要是羡慕他们的幸福,可以用同样的勤劳得到同样的收获。说实在话,这种富饶的岛屿上的人口不多的殖民地,都能得到自由和丰收。但是殖民地会变大,而土地的面积维持不变,人类应该平等继承的公共权利,会被大胆而狡诈的分子所独占,这时猜忌的主人会用地标围住土地和森林。罗马法对这点尤其推崇,对于地面、空中和水里的野兽,确定“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从原始的平等到最后的不公所经历的过程,所有的步骤都在悄无声息间完成,之间的差距也很难被感觉到,绝对的独占受到明确的法律和人为理由的保护。利己的原则具有积极进取和贪得无厌的特性,能够供应生活的技艺和勤勉的酬劳。等到民选政府和私有财产的制度建立,这些原则成为人类各种族的生存所必需。除了斯巴达人很独特的制度以外,极有见识的立法者不同意土地法,认为是一项错误而危险的改革。
在罗马人中,严重的财富不均已经超越了过去可疑的传统和过时的法规的限制。按照传统的法则,罗慕路斯最贫穷的追随者可以获得2个尤格拉[89]的永久继承的产业;有一项规定限制最富有的市民所拥有的土地为500尤格拉,约为312英亩。罗马最早的区域只有沿着台伯河长达数英里的森林和草原,内部的交易无法增加国家的资财。带着敌意的第一个占领者可以合法据有外人或敌人的财富,战争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使得城市更为富有。只要拿子孙的生命做代价,就可以换取弗尔西人的绵羊、不列颠的奴隶以及亚洲那些王国的宝石和黄金。早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有些古老的法律用语不是意义改变就是被人遗忘,像是将这些抢夺到手的战利品,用“原主”或“担保”的称呼与其他的财物加以区别。无论他们是将这些物品出售还是释放,买主必须获得出售者的保证,这些财物是来自敌人而不是市民同胞。
市民只有明确地表示放弃,才会丧失他的所有权,对于价值很高的项目和利润,这种放弃行为不一定有效。然而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动产的时效是1年,不动产是2年,如果实际的所有人经过公正的交易从某人处获得,而他又相信那个人是合法的物主,就可以废止古代主人的所有权,。[90]像这种出于良心和诚信的不公正行为还是很合乎理性,并没有混杂着欺骗或外力,对于一个小共和国的成员很少会产生伤害。查士丁尼确定的期限分别为3年,10年或20年,更适合大帝国。只有在法令的条目中,真正财物和个人财物之间的差异才会被法学家所谈论,他们所认定的一般财产权观念就是简单、不变和绝对的主权。有关使用、收益和役权这些从属于主权的例外,在运用时会让邻人在土地或房屋上受惠,法学教授对这些有详尽的解释。同样是这些法学家,他们用形而上的微妙方法,对财产权的诉求进行研究,财产主权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出于资产的混淆、分离和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