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章 修订版《圣国田亩制度》(第2/3页)

同样的,通鞑汉奸、背叛王府的叛乱者以及满清鞑子七品以上官绅,还有被百姓公认的恶霸地主,这些人的土地及财产,全部予以没收!

对于其他乡绅、富户、农民、手工艺匠人、私塾先生、郎中、读书人、小商贩、猎户等普通百姓的土地应给予保护,不准没收。

所有的土地,有主之地的,原来属于谁的,则仍然属于谁,但必须要在半年内,所在的乡以上政府机构进行登记,重新发放田地契证,才算有效。

但告示中规定,凡是不按时向王府交纳粮税的,不执行规定的减租减息政策的,以及通敌背叛王府者,其名下的耕地全部予以没收,收归王府所有。

无主之地,则收归圣王王府所有,但具体由王府下的各级府县乡等政府机构管理。

接着,田亩制度的第二部分,又规定了粮税的税额标准。

制度规定,田地还是按照以前的《圣国田亩制度》的规定,将土地按产量的多少,分为优等、良等、中等、次等、劣等五等田地。

粮税收取的计量单位,暂时沿用以前的升、斗、石,但为避免各地升斗大小不一,王府制订了具体标准,按圣王的体重分为150份,每份为一王府标准斤。

1升为1.5王府标准斤,1斗10升为15王府标准斤,1石则是150斤。王府标准斤,由各县乡税官提供标准。

粮税按照阶梯几何递增的方式来征收。

所有征收标准,均按亩产3石4斗稻谷的中等水田为标准田。

一亩优等水田,大致相当于1.5亩标准田;一名良等标准田,相当于1.2亩标准田;而次等和劣等水田,则按0.8和0.6倍计算。若是旱地,则相应以水田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计数;新开荒田,三年内不收粮税,三年后根据评定标准计税。

私田的粮税标准收税是:一户人家,无论多少口,总数100田以内,且人均5亩以下,每一亩中等水田,收粮税1斗,银税0.5钱,银税可按粮税折换;超出上述两个标准的,则按超出的多少倍数,再翻3倍收税,直至等同于租用王府田地的租金收取。

废除满清鞑子的一切剿饷、练饷等田赋附加税,废除地方官吏的一切耗羡、底串钱、局费、书差费、房费、差费等杂费。

郑绩看到这里,不由暗自盘算自己的田地应缴多少田税。自己家有8口人,有私田220亩,已经算是超出了总数100亩,因此,前面的100亩按照粮税100斗,银税50钱计算,这样看来,税收比交给满清官府的要稍微高一点,不过,因为若是真的废除了以前满清官府的各类杂税附加税,却又比满清官府时期实际缴纳的要低得多了!

不过,自家后面的120亩,则按1.2倍的3倍,也就是3.6倍计算,要缴纳粮税360斗,银税180钱,也就是36石,18两银子。

郑绩不由倒吸一口气,幸好自己还只是超出1.2倍,若是超出3倍5倍的,实际算起来就是要缴纳10倍20倍的田税,岂不是还不如不要这田来得好。

想到这里,郑绩明白,这是估计是王府特意制订的政策,便是防止大地主囤积过多的田地,放租谋利。

田亩制度的第三部分,则是规定田地租金的标准。

制度中提到两类租田。一类是王府的公租田,一类是民间的私租田。

所有租田,均不需缴纳押金,也不得层层转租。所有租粮,全按定额租制,不允许按分成租收取,也不得自行折算成银两收取。所有缴纳租粮,若需折算成租银,则必须通过乡税务所进行兑换。

而公租田,由地方县、乡政府相关机构认定是否有资格进行租耕。优先照顾无地,少地农民,但严禁转租。

还是以中等水田每亩为计量单位,公租田的租金,大约为实际收成的四分之一收取,每亩收取租谷8斗5升。私租田当然由地主和租户自行协商,但不能超过实际收成的三成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