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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机出现和大清洗的序幕(第5/5页)

1934年11月5日,内务人民委员部设置了特别会议(ОСО)以及下属的共和国、边区和州的三人小组。特别会议可以绕过法院自行审判,并且通常是在被告、证人、律师、检察官不在的情况下作出判决。1935年5月25日,这一权力扩大到地方的三人小组。它一般由地方检察长、内务部地方局负责人和警察局长组成。1937~1938年,与三人小组并列工作的还有两人小组,其正式名称是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和苏联检察长委员会,由这两个机构的代表组成。三人小组和两人小组经常只审理案件的名单,不召见囚犯和见证人,不对审讯人员收集的材料进行审核,就作出判决,然后上报内务人民委员叶若夫和检察长维辛斯基。他们批准后,小组负责执行。

内务机关自成系统,各级地方机关只受上级机关的领导,不归同级地方党政机关管理,并且有权监督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活动。如州党委第一书记无权过问州内务机构的事务,却受后者的秘密监视。根据《关于保护领袖的法令》,各级干部不通知内务部派去的警卫人员就什么地方都不能去;不接受警卫人员的监视也不能会见任何人。内务人民委员部实际直属党中央政治局领导。随着斯大林个人权力的膨胀,它日益成为斯大林个人控制和使用的工具。内务人民委员部的这一特殊组成机制使它成为破坏法制、开展大清洗镇压活动的得力工具。

苏联政府还颁布了许多有关惩罚镇压的严酷法律。党中央原来决定,政治案件未经党中央核定不准宣判处以极刑。但它经常遭破坏。政治局不得不在1931年4月20日重申这一规定。1932年8月7日,颁布保护财产的法律,加重对侵犯公共财产者的惩罚。9月16日,政治局决定取消党中央的上述决定,规定经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以及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委员会批准即可执行死刑。同年底和次年年初,政治局又批准乌克兰等地组成三人小组,授予判处死刑的最后决定权。

1934年6月8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客观参与》的法律,认定罪犯的成年家属不管是否参与、是否知情,都在客观上参与其事,都要承担责任。对逃往国外的家属、受其抚养的人,可判处流放西伯利亚5年。1935年3月30日的法令更加严厉,后来载入刑法第58条。它规定对偷越国境的军人和公民判处死刑,叛逃者的家属知其叛逃意图者判处10年以下的徒刑,其他成员判处5年徒刑。1935年4月7日,苏联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对12岁以上(含12岁)的未成年人判刑事罪,直至判处死刑。后来,这条法律成为利用对小孩的惩治来折磨大人,胁迫大人认罪的工具。1935年5月13日,联共(布)中央通过决议,要求“无情地揭露人民的敌人并把他们消灭”。从此,“人民的敌人”这个含义不清的罪名便成为随意镇压无辜者的方便借口。1937年,联共(布)中央又根据斯大林的建议,做出了一项关于采用肉体感化的决定,把早已实施的严刑逼供合法化。内务人员据此更加肆无忌惮地毒打被关押的人,采取不许睡觉等折磨人的行为,甚至把人活活拷打致死,或受伤后死亡。[45]内务部人员还自己编造口供,强迫在押人员签署。[46]

在阶级斗争尖锐化理论的指导下,在斯大林个人专权和治安体制缺乏民主监督、相互制衡、内务部依仗特权横行无忌的情况下,苏联不断扩大清洗镇压规模,日益走向全国性的大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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