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经济政策的实施(第2/11页)
在国家缺乏商品的情况下允许买卖剩余粮食促使国家采取如下措施:开放小私人企业和非国有化的私人商业和工业企业。留在国家手中的企业不得不从平均主义的政策转向按劳动支付报酬。
1921年4月7日通过“关于调节个人劳动报酬”的决定,根本改变了工资制度。取消了对计件工资的限制,对重要工业企业临时实施实物奖励。1921年9月10日公布的“关于工资问题的基本条例”中强调把提高工资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产品量的增加联系起来。
1921年10月1日通过关于物资、货币和粮食供应的国家计划。由于粮食储备继续减少,计划大大低于实际需求,只好削减国家供应企业的数量,以便保存国家特别需要的工业部门。削减一直持续到1922年新的收割季节。结果由国家供应的工人不到半数。
没有列入基本企业的那些企业可以租给合作社和其他联合体以及私人。取消国家供应而又没有出租的企业必须关闭,工人分配到开工的企业。
农民恢复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自己全部劳动产品的权利。
实施粮食税以后,农民起义减少以至基本上消除。但军事共产主义的后果并没有立即消除。
1922年召开俄共第十一次代表大会,这是列宁最后一次参加的大会。大会的一个任务是建立新的能够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首先是恢复平衡的货币和金融体制。在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日程上首次列入金融政策问题,报告人是索柯里尼柯夫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此后开始了货币改革,发行新的稳定的货币切尔文卢布,有固定的汇率,甚至有黄金的保证。
从“产品交换”到“商品买卖”
新经济政策并不是一开始就是完善的政策体系,而是通过不断的摸索、实践逐步完善起来的。这里最重要的是对市场机制的认识,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是否允许引进市场机制。
起初列宁在论证新经济政策时比较强调它同1918年春实行的政策的继承性,后来斯大林更是强调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早在1918年春已经确定,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实际上,1921年春实行的政策同1918年春实行的政策有根本的区别,这就是1921年引进了市场概念。所以列宁说,“当时(1918年)根本没有提出我们的经济同市场、同商业的关系问题。”[43]正是这一点,使新经济政策在社会主义理论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后来布哈林在阐述新经济政策的意义时强调的正是这一点。他说:“据我看来,新经济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是存在市场关系——在这种那种程度上。这是最重要的标准,它规定了新经济政策的实质。”[44]
把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归结为商品市场关系的运用,这是认识上的一大跃进。
到底应当如何看待商品交换和贸易自由问题,有一个探索的过程。按照传统观点,社会主义应当消灭商品货币和市场关系,否则就会在商品货币基础上恢复和发展资本主义关系。十月革命后,列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把“贸易自由”看作是“资本主义的自由”,看作是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的主张。1920年11月30日列宁致谢·叶·丘茨卡耶夫的信中写道:“从货币向不用货币的产品交换过渡,是毫无疑义的。为使这一过渡胜利完成,应当实现产品交换(不是商品交换)。”[45]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之初有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或者说观念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就是本来意义上的商品交换问题。实施粮食税之后,在列宁的著作和官方文献中反复出现“交换”、“周转”甚至“商品交换”的提法,但其真实含义不是商品买卖,而是实物交换。列宁那时还把“贸易自由”看作是“反革命”的口号,“复辟资本主义”的口号。所以起初设想的“商品交换”实际上并不是做买卖的商业的合法化,还是停留在“产品交换”上。他曾这样解释过:“必须特别重视商品交换问题(包括产品交换在内,因为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经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决不单纯是商品,已不是商品,已不再是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