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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公诲我,我负费公(第4/6页)

写中国历史,尤其对付传统中国,不应当先带批评态度,因为那样也有一种要求历史“应当如是发生”的成见,我们务必先穷究历史“何以”如是发生。循着这原则,现代社会科学分科的办法只能在写出历史之轮廓构画已成之后引用,不能在以前引用。因为这些分科办法已是欧美社会业已现代化之后的产物。假使我们依靠它们作出发点,仍脱离不了历史“应当如是”衍进的窠臼!

例如以明朝治理财富的立场上讲,我们首一要务乃是树立这种离奇古怪的制度之本身逻辑,中国因为防洪救灾以及对付北方游牧民族诸般需要,在现代科技尚未展开之前,即已创造了一种中央集权的体制,此时骂它无益。我们务必想象此时统计尚弄不清楚,一项文书动辄就綦时一月才到京师,主政者如何能贯彻这中央集权的宗旨。其答案则是大致以保持现局为前提。对外隔绝,以避免其冲击的力量。不主张各地区的竞争,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以落后的单位为标准,不以最前进的部门为标准,因此才能保持内部的均一雷同。推而广之,以仪礼代替行政,用纪律代替法律,只要外间的形貌过得去,用不着考究实质上的功用。所以同一财政上的名辞,可以在不同的地区代表不同的事物,财政单位也可以有收缩性或扩张性。此中好坏不说,总之这些原则综合起来也成系统。又因为以上诸般原则,并没有由前人明白道出,写历史的人最好先找到一件具体之情形(case history),从确实已经发生的情形,推论而为抽象之原则。

此后不仅《十六世纪明代之财政与税收》根据这方针写出,而且我认为传统中国“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这一观念也因此而产生。以后写出的《万历十五年》更是整体的引用上述方案。骤然看来这是与费公治学的方法背道而驰。他重分析,我重叙述。可是在我执笔作书之前,脑内也必经过一重分析的阶段,不然我无从发现以上诸般原则,如果我写的历史能算有创造性的话,这也仍是因为他不肯随便通过我未成熟的作品,因此被激励而产生。

此项写作的方针既定,1970年的秋季和冬季,我夜以继日将以前业已搜集的资料整理翻写成书,平均每日工作十二小时,每周七日,除了来去剑桥之外毫无间断。纽普兹的朋友以为我仍在哈佛,所以我们也无人打扰。我每天穿睡衣浴袍,至晚则和衣而睡。午饭和晚餐即由内子将刀叉盘碟接递到手,餐桌即成了我的书案。发长也不剪,应看牙医也延期。每天早上我害怕我的打字机惊扰邻居,好像只转瞬间,下午的斜阳已在庭院。公寓内外的小孩子业已放学,他们的嬉笑使我知道当天工作的时间业已用去大半。这期间缺乏哈佛经济专家的批评,使我能专心一志的工作,更是逗留在纽普兹的好处。我和内子说及将来成书后,费正清先生可能尚有议论,可是这是以后的事。如果我们争论不决,到头一事无成,反而辜负他的好意更多。在这期间我也仍给友兼师余英时知道我著书的进度。

《财政与税收》全部文稿交出后,我写信给费公,如果哈佛东亚研究所对文稿有何问题,我可以在接到通知之后二十四小时内来剑桥当面答复。可是至此并无只字回音。春假之后,1971年的上学期又飞快地过去,夏季来临又无消息,于是我将复本寄英国剑桥大学的崔瑞德教授(D. C. Twitchett)问他是否可以询问在剑桥出版之可能。崔本人是《唐代财政史》的作者,我曾和他在学术研究会上认识。他的回信,立刻可以使我欢欣鼓舞。他善意的恭维我说,他自己在这文稿里“学习到”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事项。他的结论说“虽说我不能替剑桥大学出版社发言,可是我想你把引用书目和注释整个寄来,他们会高兴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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