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拥有诸多“第一”,但她未必被人记得(第3/4页)

熟悉民国史的人应该都知道魏道明这个人,他做过国民政府行政院秘书长、南京市市长,后来还担任过驻美大使和首任台湾省主席。

但和郑毓秀认识的时候,魏道明还只是一个留学生,而且比郑毓秀小10岁。

两人互相欣赏彼此的才华,在法国就关系不错。1926年,双双回国的郑毓秀和魏道明在上海一起开了一家“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

这在当时是件很牛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中国律师界,对女性一直排斥。根据1915年民国司法部颁布的章程,律师应为“中华民国之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郑毓秀在仔细研究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后发现,作为一名取得法国律师牌照的中国人,她可以在法国租界的法庭出现。

魏道明

于是,郑毓秀成了有案可查的中国第一位女律师。

当时的上海,洋人享有领事裁判权,华人和洋人打官司,十打九输,而郑毓秀和魏道明的律师事务所就专门帮助华人,与洋人死磕——魏道明负责刑事诉讼,郑毓秀专攻女性维权。

几个官司一打,两人在上海法律界的名气就起来了,他们的律师事务所甚至还代理过梅兰芳和孟小冬的离婚案。当时,郑毓秀担任孟小冬的辩护律师,最终让梅大师赔了孟小冬4万元——要知道,在那个时候,女性离婚还能得到赔偿费,且有4万元之巨,简直是闻所未闻。(溥仪当时与文绣离婚,也就给了5.5万元赔偿。按大米购买力,4万元大概相当于现在的百万元以上。)

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一时间门庭若市。当时郑毓秀的诉讼费动辄上万元,连杜月笙都赞叹不已。当时的说法是,“郑毓秀一个案子的收入,就抵得上上海跑马厅一场赛马的头等大奖”。

这个律师事务所为郑毓秀和魏道明带来的不仅是财富,还有感情的升华——1927年,两人在杭州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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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回国后郑毓秀所做的,并不止开律师事务所那么简单。

1925年,郑毓秀就担任了北京女子师范大学的校长。她出版了《国际联盟概况》和《中国比较宪法论》等书籍,前者最早向国内介绍了国际联盟的情况,后者就是她的博士毕业论文。

从1927年开始,郑毓秀历任上海审判厅厅长、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委员、江苏政治委员会委员、江苏地方检察厅厅长、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兼上海发行院院长。1928年,郑毓秀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出任国民党立法委员、建设委员会委员。1929年,郑毓秀作为“五人小组”之一,专门负责起草中华民国的《民法》——在这部新《民法》里,出现了很多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与提升:

未婚单身女性有权签订或废止婚约;以个人名义持有或让渡其个人资产或地产;可担任其他人的代理人;可以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的身份享有继承权;已婚女性可与丈夫取得共识,具有保留原本姓氏,不需要冠夫姓的权利……

郑毓秀能够担任这些职务并获得这些成就,以当时中国女性的地位而言,可以说是相当难得。

1942年,魏道明接替胡适出任驻美大使,郑毓秀成了大使夫人,便渐渐从台前走到了幕后,为丈夫在美国的工作出谋划策,做些幕后安排。魏道明晚年在回忆录中对妻子在美国期间对他的帮助深怀感激,称“我是非常幸运的”。

1943年,宋美龄访美。在蒋夫人那次赢得无数赞誉的访美之行背后,郑毓秀穿针引线,接来送往,起了不小的作用。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夫人安娜曾称赞她“具有政治头脑,不同于历任中国大使夫人”。

但郑毓秀的风光之路,在1948年走到了尽头。

1947年,台湾爆发“二二八事件”,蒋介石任命魏道明接替原来的行政长官陈仪,担任台湾省第一任省主席,夫妇两人随即返回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