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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力的挖掘(第3/6页)

对于调整后的私人经济的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明确谈道:

苏维埃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奖励的。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的需要。关于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的长期间也必然还是他的优势。

尽可能的发展国家企业与大规模的发展合作社,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119]

中共中央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效果,如在中央苏区周边的中心城市赣州,“广裕兴老板曾伟仁在赣州开设广裕兴(经营百货)以及明为剧院暗做生意的新光剧院等,都有广东军阀入赣驻军李振球(系广东一军副军长兼一师师长,是同乡关系)做后台”。中共“抓住军阀的贪官发财及其内部矛盾,通过在广裕兴商号工作的同学刘××(外称刘少老板,是广东人)的关系做通老板曾伟仁的工作,在默林支部书记丁友生家,进行秘密商谈交换货物,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互派代表,并就物资的交换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广裕兴派出代表钟先请长驻江口(历时半年左右)收购钨砂和稻谷。江口分局派出刘东门生,在赣州以开设小杂店为名,长驻赣州,为苏区秘密联络和采购物资”。[120]不过,由于大规模战争接连到来和国民党封锁的日益紧密,客观条件限制使其难以收到吸引投资和维护私营工商业的功效,而前期对工商业打击的负作用及各级干部对私营工商业根深蒂固的排斥态度,也使苏区内的私人投资仍然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

(2)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私人商业式微,代之而起的是苏维埃政权投入心力的合作社,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是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变化中最值得注目的现象之一。合作社是由群众出资出物入股经营,带有较多互助成分的集体性质事业,被认为是在生产、供给、分配战线上“战斗地团结工农,动员群众的经济组织”。[121]按照张闻天的说法:“在苏区内生产与消费的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因为资本家与富农的加入合作社是完全禁止的。这是一种小生产者的集体的经济,这种小生产者的集体经济目前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但是它的发展趋向将随着中国工农民主专政的走向社会主义而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122]

细究起来,苏区合作社发展风潮和当时全国范围内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有相通之处,而苏区内合作社表现出的强烈的政治性则为其他地方不易见到。1930年代前后,包括国、共两党在内的多种社会政治力量都在进行合作社运动的尝试,比较而言,中央苏区的合作社通过政治力量组织、推动,其发展速度和效率都相对较高。在一些发展较好的合作社中,有比较严密的监督、运作制度。瑞金“武阳石水乡合作社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五天查一次帐,社中买猪给社员饲养,社员替社中工作人耕田,使社员对合作社取得密切的连系”。[123]福建上杭才溪区消费合作社“卖货由社员大会决定”,“能够发动社员来经常监督工作,审查委员会经常开会,所以没有发生贪污的事情”。[124]

中央苏区的合作社最早于1928年10月出现在赣西南的东固,后在赣南、闽西推广,主要为流通领域的消费合作社。1932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发《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所组织”。[125]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成立合作社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指导合作社的发起、建设、监督管理。到1933年8月,共有消费合作社417个,社员82940人;粮食合作社457个,社员102182人;生产合作社76个,社员9276人。股金总额216095元。[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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