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注330 参看第二十三章。
注331 参看第十八章高欢告汉人和鲜卑人的话。
注332 泰始三年。
注333 如《晋律》,部民杀长官,父母杀子,都同凡论。魏以后,律便不然。见章炳麟《太炎文录·五朝法律索隐》。
注334 都见《隋书·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