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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中古史 第十六章 魏晋南北朝的制度(第2/2页)

【注释】

注330 参看第二十三章。

注331 参看第十八章高欢告汉人和鲜卑人的话。

注332 泰始三年。

注333 如《晋律》,部民杀长官,父母杀子,都同凡论。魏以后,律便不然。见章炳麟《太炎文录·五朝法律索隐》。

注334 都见《隋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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