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序(第3/3页)
汉文史料之外,作者在研究中涉猎的民族语文史料中之重要者有:拜城人毛拉木沙·本·毛拉·艾萨(Mulla Musa b.Mulla Aysa)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初写成之《安宁史》(Tārikh-iAmniye)和《伊米德史》(Tārikh-iHaymidī)。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使用了新疆学者收集的南疆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作者使用的域外史料有哈萨克中玉兹末代汗瓦里之孙瓦里汗诺夫(Ч.Ч.Валиханов)在1858—1859年于回疆旅行后所写的报告集《阿特沙尔或中国天山南路省(小布哈拉)东方六城的状况》(ОсостоянииАлтыщараилишестивосточныхгородовКитайскойПровицийНан-лусмалоиБухриив1858—1859город),1879年出版的沙俄军官库罗帕特金(А.Н.Куропаткин)的报告《喀什噶尔:它的历史,地理概况,军事力量,以及工业和贸易》,俄国人鲍戈亚夫连斯基(Н.В.Богоявленский)所著《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1875年出版于英属印度加尔各答的英国人福赛斯(T.D.Fosyth)的《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英国人包罗杰(D.C.Boulger)1878年出版的《阿古柏伯克传》,德国学者马丁·哈特曼(Martin Hartmann)清末据见闻编写的《伊斯兰东方》(柏林,1905年)和《中国新疆——历史、行政、宗教和经济》(哈勒,1908年)等。王东平特别注意到哈特曼在喀什噶尔和叶尔羌调查的穆斯林使用的阿拉伯文和波斯文的宗教经典目录,由此探求回疆穆斯林的教法派别、教法学理论体系。
从法律史研究的角度看,回疆则地处游牧文化与绿洲农耕文化的结合部,其传统法律文化呈现出介于二者之间的特色。回疆地区自公元10世纪伊斯兰教逐渐传入后,伊斯兰教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外来法律文化深深地植根下来。清朝统一回疆后,大清律及于回疆,造成作为世界五大法系(Legal Family)一员、源于中原农耕文化与北方民族的传统的中华法系与伊斯兰教法的接触的局面。而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则是蕴藏其后的社会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王东平敏锐地意识到,在当前加快法制化的进程,法制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的时候,在少数民族地区在贯彻国家政令的同时,如何考虑民族宗教文化传统、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研究清代回疆法律制度,深入探讨清政府统治回疆法制方面的成败得失,对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前已提到,回疆法制史研究涉及伊斯兰学。过去有些著作在注明源自阿拉伯语、波斯语的术语时,所注拉丁字转写形式往往取自不同的二手外文资料,以致同一术语的阿拉伯语或波斯语转写形式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王东平在其书中确定,他所引述有阿拉伯文、波斯文的拉丁字转写形式,基本采取《伊斯兰百科全书》(英文第二版)的体例。为印刷之便,仅在个别地方有所调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相信此书的出版是王东平求索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今后定会有新著问世。
2002年9月4日写于南京大学
[《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作为“边疆丛书”之一种2003年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此序言收入本书时,有个别字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