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

第五章讨论了国际机制怎样被创设的问题,该章强调国际机制的价值在于可以克服“政治市场失灵”问题。那么,政治市场为什么会失灵,以及国际机制是怎样克服政治市场失灵问题的呢?本章对此将给予更加详细的研究,这项研究将会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国家常常会遵守机制的规则,以及为什么国际机制在促使它们形成的条件消失以后仍然能够维持下去。因此,本章发展出来的功能理论将会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使美国的霸权领导地位可能在当代一些国际机制的创设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但是霸权的持续存在对这些机制的持久可行性来说,并不必然就是关键的。

政治市场失灵与科斯定理

像不完善的市场一样,世界政治本质上也存在很大的制度缺陷,这些制度缺陷妨碍了相互有利的合作的出现。我们已经指出,在自助的世界政治体系中,行为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盛行的。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这些冲突部分是因为外部性因素的存在而引起的:行为者并不为自己的行动承担全部的成本或者获得全部的收益。[1]然而科斯(Coase, 1960)在一篇重要的文章中,论证了单单外部性因素的存在并不必然会阻止各个独立的行为者之间有效协调的出现。科斯声称,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考虑法律责任的规则,这些行为者之间的谈判能够导致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的出现。

为了说明科斯定理,我们设想一个涂料厂排出的油烟,因为风向的缘故对一家老式洗衣店庭院里晾的衣服造成污染这个例子。这家洗衣店因为外部污染,不能将衣服晾在院里,不得不额外花20000美元装一个室内烘干设备,假设涂料厂的油烟污染给这家洗衣店造成的损害超过其安装室内烘干设备的20000美元,那么,在没有其他可解决途径的情况下,洗衣店将安装这样的设备。不过,我们再假设涂料厂清除油烟污染的成本是10000美元。很明显,这样一来,社会福利将由于清除污染而不是安装室内烘干设备而得到提高,但是,在没有政府强制行为或者存在谈判的情况下,以利己主义为行为动机的涂料厂厂主,不会有任何激励动机去采取清除污染的行动。

人们经常论证说,这种状态的存在需要一个集中化的中央政府权威去提供清洁空气这样的公共物品。因此,如果洗衣商有强制的法律权利要求补偿的话,涂料厂主将会有激励去投资10000美元建一个污染控制设备,以避免20000美元的法院判决。然而,科斯却论证说,即使洗衣商不具有这样的法律行动权利,污染同样将会被有效地清除掉。如果法律,或者一种非集中化的自助体系的存在赋予工厂进行污染的权利,洗衣商可能只要付给工厂主多于10000美元但少于20000美元的钱,去安装一个防烟设备。因为双方这样都能获益,所以会同意这样的谈判结果。

在任何一个例子中,污染的外部性问题都被忽视了。关键的区别不在于经济效率的问题,而在于涂料厂主和洗衣商之间收益的分配问题。在一个自助的体系中,洗衣商将不得不支付给涂料厂主10000到20000美元之间的数额,而涂料厂主却从他排放污染的能力中获得收益。但是如果法律责任的规则基于“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那么洗衣商将不要支付一分钱,而工厂主却必须在不能得到任何回报的情况下投资10000美元去建造一个防烟设备。科斯并不对责任规则应该通过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这一点提出争议,而是坚持认为,在他的假设条件下,即使责任规则有利于外部性的制造者而不是受害者,有效的安排也是能够达成的。

科斯定理经常被用来说明在没有中央权威的情况下谈判的功效问题,有时它也被专门用于国际关系研究中(Conybeare, 1980)。实际上主权原则确立的责任规则,就是将外部性的负担加于受到他们伤害的那些人身上的。因此,科斯定理可以作这样的阐述,它预测了国际关系中的集体行动问题可以通过谈判和相互调整而得到克服,也就是说,通过我们所定义的合作的途径。由此得出的进一步含义是,我们看到的纷争现象一定是本质上利益冲突的结果而不是协调的问题。换句话说,科斯定理可以被视为将奥尔森有悖常情的集体行动逻辑的意义,或者博弈论所强调的协调问题的重要意义降低到最低程度。然而,这一结论因为两个有力的理由,将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