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 闹市惊变 15.水到渠成的结论
证人的问题算是解决了,已经基本确定杨子向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关于杨子向说的真凶贾小军,在复核证人的同时,也对贾小军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这些调查主要包括:
查找了案发前的旅馆业登记系统。这些系统都是和公安机关的网络联网的,也比较好查,只要在宾馆住宿登记过身份证,后台就会有记录。
经过查找,没有发现乌州市的贾小军在海东市开过房。在所有登记住宿的客人中的确有叫贾小军的,但是经过调查都没有作案动机,也没有作案时间。
出现这种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杨子向根本就是胡诌的,这个人根本不存在。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人并没有住宾馆,而是租房住,或者是借宿在亲戚朋友家里。
杨子向的供述中称他和贾小军认识,是好朋友。但调查了杨子向的爷爷、二叔等近亲属,都能够证实从来没有见过杨子向往家里领过一个叫贾小军的人,也没有听杨子向说过和贾小军有来往。
杨子向还称贾小军也和死者李多晨存有矛盾。调查李多晨家人的结果是,从没听说过李多晨和贾小军有交往,更别提发生矛盾了。
通过这些调查,萧云天觉得足以把贾小军作案的可能性排除。
所有的调查工作完毕,萧云天召集其他三人开会,大家集中讨论了案情,最终形成了杨子向作案的十五点理由,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杨子向是唯一作案嫌疑人的结论。
这十五点理由是:
第一,目击证人程威通过辨认,明确辨认出了作案凶手即为嫌疑人杨子向。程威的证言与现场其他目击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且程威与其他目击证人并不相识,其证言获取时间在后,目前无相反证据证明程威证言系伪证。程威原来见过嫌疑人杨子向,对杨子向体貌特点印象深刻,在凶手行凶现场注意观察,认出是原来见过面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经过侦查实验,证实证人程威的证言客观性较强。由一名侦查员使用证人程威所述同型号汽车经过现场,另两名侦查员模拟打斗过程,可以证实在开车过程中能看到凶手与被害人的追砍过程。
第三,目击证人王艳对凶手进行了辨认,从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认出其中的两人中有一人为凶手,这二人中恰有杨子向。她虽然未明确辨认出凶手,但也将凶手锁定在较小范围。
第四,目击证人李正辨认出凶手就是杨子向。
第五,目击证人王艳、李正、乔云陈述的凶手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杨子向一致。比如二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额头有黄头发,这些均与杨子向的体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凶手额头上有一撮黄头发这一细节,其他证人证实案发前几天看到杨子向确有黄头发,杨子向本人也承认染过黄头发,在案发后又染回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案关键的四名证人证言均陈述稳定,对于现场追砍的大致情节较为一致。
第七,有证人证实被告人杨子向在案发后脸上、身上有血迹。
第八,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动机。嫌疑人杨子向与被害人李多晨二人存在矛盾,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害人亲属证言、被告人亲属证言,还有其他证人证言均能证实。
第九,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时间。其虽不供认犯罪,但也承认当时在案发现场附近。
第十,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条件。拥有多把刀具。
第十一,嫌疑人杨子向在案发后向其他人说过“出事了”“打架了”类似的话。
第十二,嫌疑人杨子向逃离现场后的种种举动不符合常理。案发后,被告人杨子向把头发染黑、把摩托车改色、买新衣服、逃离外地,这些行为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