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一章 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
周伟的表述内容说起来非常的简单——
没有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是故意出售高价药。
并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表示,林文杰有暗示李栋刻公章的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方委托律师,也就是苏白的陈述是非常的无力的。
达不成控告的目的。
而另外,观看本次直播的观众在听到周伟的陈述后。
不少人觉得气愤。
甚至有不少当地人出来指责:“这律师说的狗屁!”
“当地人谁不知道第二医院开的药都是假药,都治不好人,还都死贵死贵的?!”
“这个林文杰在知情的人眼里都快成黑医了!”
“说什么没有目的,都是放屁!”
不过,在评论区得知了真实情况的不少懂法律的人还是指出了周伟陈述的关键。
“这个医院律师的陈述,说实话说的有一定的道理,没有证据怎么判定?”
“没有证据,根本判定不了啊!”
“苏律师,难道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吗?感觉可能性不大呀!”
“……”
评论区内,有人指出,没有证据不能够进行判定,这一点是正确的。
或者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可是在苏白看来是怎么回事?
在苏白看来,周伟的陈述没有任何问题。
他也的确是不能拿出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林文杰有暗示李栋的行为。
可是实际上他为什么要这么陈述?
还是需要回到案子本身,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做减刑答辩啊!
在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上面,审判长有非常大的概率,会判定这一条罪名撤销。
可是这对医院进行诈骗的行为上,需要大幅度的减轻李栋的犯罪行为。
在这一点上就要看李栋的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以及其他减刑的条件。
他为什么要在庭审上陈述,林文杰有故意暗示和高价售卖药品的情况?
是因为他要把李栋的这个主观意愿说给审判长听。
而不是证明林文杰“有罪”。
因为这场庭审和林文杰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陈述的所有目的都是围绕着能够减轻李栋的刑事处罚来的。
当然……周伟刚才的陈述并不是没有任何的作用。
周伟刚才的陈述,有一点非常重要的说明,那就是说明了李栋的主观意愿是自身的行为。
那么,苏白需要陈述什么?
苏白需要陈述的是,李栋的主观意愿并不是完全是自身的行为。
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高价药品让李栋无法承担,是不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是!
那么林文杰对李栋的暗示,是不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同样是!
这两件事情,可以让李栋的主观意愿极大的减轻,从而降低其刑罚。
所以本次答辩的关键内容,就是从这两件事情上进行出发。
面对周伟提出来的陈述内容,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有一些材料已经得到了物证局的证实查验。”
“想在庭审上展示出来。”
“好,请上诉方委托律师展示。”
在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然后缓缓开口:
“现在我手中拿的是关于阳城第二医院的一些相关资料。”
“其中也包括了内部的情况,以及林文杰的一些相关情况。”
“根据阳城第二医院的资料显示,主治医生为患者开药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
“同时林文杰,经常推荐的那家药店,与其有着亲属间的关系。”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林文杰的陈述。”
“他所推荐的药品都是对于李栋的妻子肖春梅有利的,可以压制其病情作用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