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八章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
在万向东的陈述当中,要求的是要有直接证据。
按照他的意思,也就是说。
如果黄雪梅不交代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
那么该案件就不能够证实黄雪梅是犯罪人员。
可事实上,公诉人采纳的就是侧面证据。
也就是化学剧毒品的来源去向,以及各种侧面的事实,来对其控告。
苏白举手示意想要对其的控告进行补充,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和被告方委托人。
“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在这个案件当中黄雪梅和朱云的室友其口供不能作为故意主观性的判定条件。”
“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的化学剧毒品不能作为主要的控告证据。”
“那么在这整个行为当中我想请问一下被告人黄雪梅。”
“你为什么要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
黄雪梅沉默了几秒,眼神平静,没有丝毫的慌张情绪。
“我当时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是想要做实验。”
“做实验?做什么实验?有没有成品可以展示一下?”
“没有,我当时把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后,在校园的路上不小心搞丢了。”
“我也不知道怎么找不到了。”
对于黄雪梅的这种回答,苏白继续开口:“在你的陈述中是搞丢了。”
“可是校园内的监控显示你将化学品装进了你的背包当中,通过监控和时间的推算,你是直接将化学品带入到了宿舍。”
“并且……在朱芸的杯子和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相应化学品的成分。”
“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
面对苏白的这个问题,黄雪梅摇摇头:
“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在回到宿舍的第一时间就看到了自己书包里面的化学物品丢了。”
“说实话,对于投毒这件事情,的确所有的嫌疑都在我身上,可是我没有做这件事情。”
“我解释不了这个问题。”
“是不知道怎么解释,还是这件事情就是你做的,你不想承认?”
面对苏白的询问黄雪梅直接反驳:
“这个不能冤枉我!”
“我没有不想承认,我只是想说这件事情就不是我做的。”
“再说了。”
“这其中有没有巧合性?肯定是有巧合性的。”
“我从实验室带走化学品,不代表我使用这化学品投毒了。”
“说不定是其他什么人嫉妒朱芸,在她的杯子和洗漱用品里面放这些东西。”
“不能直接把这个罪名扣在我身上吧?”
“如果有证据的话,我完全可以认罪,可是现在没有证据!”
“你们所说的都是一些猜测,可是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就是我投毒的。”
“虽然说我和朱芸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也承认我是有一点嫉妒她。”
“可是嫉妒归嫉妒,我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
“并且以上的证据也完全不能够证实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吗?”
“并没有!”
“所以我觉得朱芸的委托律师,你所提问的问题,对于我来说没有必要性。”
“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我也不会承认我做过这些事情。”
“审判长,我伸张被告人的法律权益,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师不再对我进行询问。”
不得不说,黄雪梅的反应非常的快,并且反对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从刚才的陈述点上来说,黄雪梅的陈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检方和公诉人提起相关的证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无罪。
刚才黄雪梅的陈述也是根据,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一点来进行反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