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章 庭审:一打五,被告:也不看看我们是谁,我们还能输了?

如果说将食品,工商和卫生起诉上法院,还属于正常的行政官司。

那么复议单位已经属于行政地方管辖。

这一次可以说把四个部门,一个第三方超市,一起起诉上了法院。

一共五个被告!

说实话……这种情况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中,也是相对少见的。

甚至可以说炸裂。

毕竟……谁一次性一下子告五个?

那不是妥妥的离谱吗?

……

提起诉讼的事情,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审法院是在津市南区基础法院。

那么提起二审,只需要向津市中级法院提交,相关的诉讼材料就好了。

只是在本案所涉及到的问题当中,存在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多。

而且在民事案件当中,一般需要自己收集相关的证据线索。

因为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所依照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提出上诉请求,那么原告就要出具相关的证据来控告被告方。

以相关的证据来对被告方进行判处。

在证据方面,肖平军保存的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而且,其他数名儿童食物中毒的家属们也都保留着购买的原票和医院的相关证明。

能够证明是在超市购买的过期食品导致的,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

这场案件在证据方面,不存在太多的问题。

一审之所以败诉。

是因为当时,肖平军的委托律师起诉的主要内容和起诉的出发点出现了错误。

所以导致了最终的败诉。

现有的情况和证据相比于一审时要丰富许多。

所以在二审上。

如果审判长不存在司法进行干预,那么基本上是败诉不了的。

再有一点……

像某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也不会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

因为公检法与相关的行政部门处于不相干的状态。

总体来说,苏白认为,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其他太大的问题。

就算是有,那也只是在执行阶段,有一定的难度。

……

不久。

苏白在整理好相关的证据以及新的事实情况后。

提起了上诉。

该案件在申请上诉阶段没有遭遇到其他的情况。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的二审上诉请求。

对于行政案件,以及附带相关的第三人。

法院方面常见的做法是先进行相关的调解。

这一次受理该案件的审判长,名叫彭光亮,在确定了该庭审的时间后。

彭光亮联系了苏白,想要询问和解的意见:

“上诉人委托律师,你方一次性告五个被告,其中四个行政。”

“其中还有一个复议单位,这是不是有点多了?”

“我想询问一下你的意见,这个案子能不能进行和解?”

苏白开口:“彭法官,这个案子不是我想不想和解。”

“是这个案子涉及到了我方当事人和其他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解决。”

“如果被告方能够按照我方上诉人的相关诉求进行相关的处理,那这个案子我直接撤诉。”

“可以吗?”

对于法官的做法,苏白能够理解。

但是他作为全权代理的委托律师。

一切要以当时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为主。

这个案子,既然已经闹到了上诉的程度。

那肯定是解决不了的。

就算是他想和解,被告方呢?被告方愿意和解吗?

不一定!

彭光亮作为行政庭的法官,听到这个要求,摇了摇头。

这种案子……说实话,作为法官,也觉得非常的棘手。

因为这种案子不好办。

你判吧,不好强制执行,算是打脸同行。

不判吧……按照法律规定,又不好不判。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他都会请上诉方和被告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