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三章 判多少年合适?顶格判决!
关于胡军以及马虎等人的公诉开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长敲响法槌后。
检方开始针对胡军与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进行控诉。
“被告方胡军,因受贿,接受大量好处,在针对薛某等人的一审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现金,礼品等,总价值将近70万。”
“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检方以此对胡军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马虎,在针对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况。”
“……”
“推荐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军和马虎等人的罪行。
公诉人继续陈述剩余相关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经过。
足足陈述了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
在陈述完毕后。
公诉人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长敲响法槌,让胡军和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
在这场庭审中。
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已经陈述完毕,证据链完整,胡军和马虎等人的辩护空间几乎没有。
所以……
在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方面,没有什么太大转折。
只是从刑期上进行出发,想要让审判长对于他们的刑期有所减缓。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认罪认罚!
但是有一个例外,胡军并不想要认罪认罚。
胡军作为刑事方面的审判长,对于自己的行为判决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检方的控告进行判决。
那么,法院方面至少会判决检方推荐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对于胡军来说太长。
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罪行,那么就要将受贿和徇私舞弊分开。
两者不能关联到一起,那么自己的刑期有可能会减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时候再牢里好好表现表现,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狱了。
所以,胡军的委托律师并没有认罪认罚,而是陈述减刑辩护观点:
“在本次案件当中。”
“我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接收到了相关的好处,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判决。”
“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理林长天,建立相关的利益关系在前,判决在后。”
“两者之间只是形成了受贿的关系,并不能代表着因为先前的受贿关系,出现了本次庭审上的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个辩护的观点是,胡军并不认为自己,是因为受贿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进行的徇私枉法的判决。
并且胡军并不认同自己进行了徇私枉法的判决。
只是认为自己受贿,而应当用受贿的相关条例对自己进行处罚。
“我方认为,对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刑罚过重。”
“我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愿意主动的退还相应的账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对于我方进行宽恕。”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胡军的委托律师在陈述完毕后,向着胡军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关辩诉,都是胡军要求的。
通过辩护律师来进行陈述出来。
只是……
啧啧……
这种陈述,要不要脸?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先不说其他的。
单单说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林长天有着利益往来。
既然有着利益往来,又陈述说不是因为利益往来而进行的徇私舞弊。
这些话说出来,谁信呀?
审判长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肯定不会!
为什么?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前就有着相关的利益往来。
在顺安有限公司副总林长天,向你输送着利益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