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戒律的基础
实际上,这一状况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因为许多不同类型的思想强化巩固了性戒律,为其正当化提供了各种理据。其中最为基本的乃是这项宗法原则:每一个女性都是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任何陌生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得被视为一种盗窃,一种对其亲属严重的侮辱。的确,想一想1662年的贵妇玛格丽特·卡文迪什,她生于一个荣耀的家族,其中任何遭到玷污的女性都要被自己的亲人处死,
因为任何污点、无礼、欺诈与失贞,都是对于上帝的冒犯,对于自己生命的侮辱,为她的种族蒙羞,使她的亲人丢脸,令她的家族名声扫地。
非法的性关系还更为实际地侵犯了财产权:情人交换礼物、花钱买春以及私生子,都威胁到了其他人的所有权与继承权。此外,卖淫行为在家庭中间传播了性病、悲伤与不和。它引发了犯罪和其他混乱,并且无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罪恶:酗酒、行窃、说谎、欺诈、杀婴、谋杀。通过这诸多途径,它摧毁了个体,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对其加以禁止与惩处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公共意义。
这种思维方式显得完全在理,因为一般说来,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为了公共的利益,对于私人生活的诸多领域进行外部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与经济角度而言,社会并非由自治的个体构成,而是由一家一户构成(确实,如果一个年轻人“没有家法”,或一个女人“自食其力”,自然而然都显得可疑,甚至有罪过)。家长与雇主注定要监督他们的孩子与工人之德行,正如朋友、邻居与亲属同样理所应当地要关注彼此的生活方式。这些基本观念在每一个社会阶层中都十分盛行,但它们对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压迫最为沉重——同一阶层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是如此,卑贱之人相对于上层之士亦是如此。的的确确,因为每一个社群的首要目标是养育其成员,所以一对贫穷的男女有时会被他们更富裕的邻居彻底拆散,或者强制离居。按照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每一个教区要根据其贫困人口之需求来征税,这就导致那些可能增加社群负担或生下穷孩子的男男女女们遭受到日益严苛的对待。例如在1570年,肯特郡阿德林顿的上流教区居民们是如此“恼怒”艾莉丝·奇斯曼接受求婚,以至于他们阻止结婚预告的宣读,并“威胁要把艾莉丝赶出教区”,倘若她胆敢反抗他们的“阻挠”。当1618年伍斯特郡斯托克顿的安东尼·亚当斯试图带着他的新娘,“一个诚实的年轻女人”,一起生活在他自己的教区时,当地人“不愿意他把她带入这一教区,说两人会生下累赘来拖累他们”——她被迫居住在别的地方。在伊丽莎白时代晚期的特林村(位于埃塞克斯郡),工人罗伯特·约翰逊与伊丽莎白·惠特兰一起生活,并有一个孩子,“如果当地居民能够容忍他的话,他就会娶她为妻”;然而他们不能。十年之后,也是在这个教区,另一位工人抱怨说,他为了与自己的情人结婚,已经努力了一年多。婚事已经在教堂预告,可是“教区不能容忍他们结婚”——如今又指控他们两人偷情与未婚同居。在17世纪晚期,这种行为在英格兰全境比比皆是,一再引起人们讨论。“很多乡村教区存在一种坏风俗,”作家卡鲁·雷内尔1674年评论道,“人们尽其所能地阻止穷人结婚。”“‘噢,’教会执事们说,”商人达德利·诺斯爵士写道,“‘他们养育的孩子数量超过了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因此给教区增添了负担。’”
在整个16和17世纪,这种将私生子泛滥视为社会混乱、道德腐化与社区贫困之根源的恐惧感,不论是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强化了对于性放纵的谴责。因此在1606年,当威尔特郡库姆堡的乡绅发现了一起未婚怀孕时,他们立即给地方治安官呈交了一份请愿书,强烈要求严惩那个女人,因为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