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案研究二照管朝鲜物主不明漂海财物

一档馆中保存的一份资料非常值得注意。它记载了一则清地方官府处理因自然灾害漂流到我国的朝鲜资财的事情。

乾隆十年(1745)九月十五日,山东登州府蓬莱县知县宋文锦等官员报告,此年八月二十四、二十五日,突然有人发现大量木材,自东而西漂流入境,其材质分别为松、榆、杨、柳木等,长度从5、6尺至3、4丈不等,直径从5、6寸至尺余不等。蓬莱沿海民众见此,争往捞取。蓬莱当局得知后,当即下令有关百姓将所捞取的木料据实报告。根据直至九月初三、初四日的统计,当地百姓共捞取木料212根。同时该县还派员赴捞取地,对这些木料一根根地核实造册。

在此期间,山东当局闻知高丽国一地突发洪水,其国一处水利设施被大水冲毁,木料四散漂流。关东宁海县旅顺地方曾有船只赴朝实地观察,此则消息得以核实。山东巡抚喀尔吉善得知其境蓬莱县民所捞木料与朝鲜水灾有关后,即着员查验木料,并加看护。同时他还下令蓬莱以外的有关沿海各县衙,通知各地一一核查,是否有木料漂流入境。如有,即应着员捞取登记,并加看护,不得放任百姓随意捞取隐匿。喀尔吉善要求清政府有关部门查实此批漂海木料究竟是否属于朝鲜。如属实,建议由朝鲜国派员来山东领取,或在捞获地变卖,或运回朝鲜。(注:《山东巡抚喀尔吉善奏报蓬莱获有木植咨部奉天查系高丽国漂来折》影印件,《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续编》,第8页。)

既往的研究在述及东亚国家在近代以前处理海难事件时,所举资料多集中于当时东亚的中国、朝鲜、日本、朝鲜和琉球以及其他各国对海难人员的助救,即这些研究是以海难人员为中心的,其研究焦点也是这样,即便涉及物,从史料上看也多半是局限于与相关的海难人员相联系的物,如安置的屋舍、资给的衣物以及舟楫的修缮等。

但事实上,在海难事件发生后,受到损失的不仅是人,也包括物资。可以想见,必定有相当一部分海难物资一时难以确定物主而为他人所得。在本档案中,关涉中国山东沿海地区的是漂流过来的朝鲜在水灾中被冲毁的水利设施的木料,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海难物资的物权,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历史文化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认识。上述档案的珍贵之处在于,它不仅反映了清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而且也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对物权的认识。

我们看到,清山东蓬莱当局在尚未弄清木料来源时,已经下令对沿海人民捞取木料的进行核查登记,并向上级报备。其文外之意是对这批木料的物主的物权预先进行保护。在了解到木料来自朝鲜水毁设施后,山东当局更下令在沿海更大范围内进行核查。同时向清中央政府报告,建议与朝方联系,提出几种处理意见供朝方选择。

当代世界国际间普遍通行的物权观是西方式的。例如,西方打捞公司有权对公海海域内的古代沉船进行打捞。古船上的物资被认为是无主之财,谁发现便归谁所有。因此我们看到西方国家有专人在亚洲海域寻找古代沉船,其中有许多是中国沉船。打捞上来的大量珍贵瓷器被打捞者据为己有,并到拍卖市场上叫卖。我们也看到,号称中立的瑞士银行长时期无偿占有当年犹太人存在银行里的钱财。这些事例反映出,这种物权观保护的是强权占有。

本档案中清山东当局处置朝鲜漂海木料的种种举措,反映的却是中国正统的物权观念:即物主的物权并不随海难而丧失,换而言之,当物主在自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强制力面前,不情愿地失去对所属物资的掌控时,其物权并不因之而丢失,也就是说朝鲜水毁设施的木材虽然漂流到中国,中国百姓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花费劳动捞取其物,但并不能自动取得对这批木材的所有权。在处置暂时无主体物主的物资时,国家可以作为暂时的物主。具体到本案,就是清山东当局在无法确定这批漂海木材的具体物主是谁时,它确定这批木材由朝鲜政府处置。这种物权观的基础是人类的社会正义感。